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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资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1 2020-11-14 49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资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意义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目的...

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意义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2009年7月23日下发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受托支付推出的意义: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综合商业银行方面的信息,实施贷款人受托支付,将凸显风险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其二,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家政策性银行人士坦言,有时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时间,而企业这边已经需要使用资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申请贷款。
  其三,如何处理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纠纷问题。贷款银行受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但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借款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纠纷,其利益如何保障。这也成为银行担忧的问题之一。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借款人有哪些好处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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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第三,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成立以来,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新办法在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快捷、方便的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问:《流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问: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能不能谈一谈起草思路、主要规定和测算方法?

  答:是的,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资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尽职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此外,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 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2021本文地址:http://www.my9888.com.cn/post/2205.html发布于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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